最近比較忙,較少上站
好像被呼叫了很多次…… (窮)
再來的圖,都會先請我家董事長看過ok,再po,以求提高共鳴度
還有幾張目前在修改中……
版主: hitachi
hitachi 寫:最近比較忙,較少上站
好像被呼叫了很多次…… (窮)
再來的圖,都會先請我家董事長看過ok,再po,以求提高共鳴度
還有幾張目前在修改中……
如果沒先想好破解但書的對策,大量流傳此海報可能還是會被一句話就破功。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lupin2009 寫:先前有另位醫師提出圖中引用的刑法條文其實是有但書的:
如果沒先想好破解但書的對策,大量流傳此海報可能還是會被一句話就破功。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醫師救人是義務嗎?lupin2009 寫:先前有另位醫師提出圖中引用的刑法條文其實是有但書的:
如果沒先想好破解但書的對策,大量流傳此海報可能還是會被一句話就破功。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OYAYA168 寫: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lupin2009 寫:先前有另位醫師提出圖中引用的刑法條文其實是有但書的:
如果沒先想好破解但書的對策,大量流傳此海報可能還是會被一句話就破功。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意思就是站著被打死啦
(怒火中燒)
醫師只有處於保證人地位救人時,是義務forester 寫:醫師救人是義務嗎?lupin2009 寫:先前有另位醫師提出圖中引用的刑法條文其實是有但書的:
如果沒先想好破解但書的對策,大量流傳此海報可能還是會被一句話就破功。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我只知道中華民國公民
有納稅受義務教育及服兵役這三種義務
(咦) (咦) (咦)
所以林憶直醫師要申請釋憲!OYAYA168 寫: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lupin2009 寫:先前有另位醫師提出圖中引用的刑法條文其實是有但書的:
如果沒先想好破解但書的對策,大量流傳此海報可能還是會被一句話就破功。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意思就是站著被打死啦
(怒火中燒)
感謝施大的法學教育施肇榮 寫:醫師只有處於保證人地位救人時,是義務forester 寫:醫師救人是義務嗎?lupin2009 寫:先前有另位醫師提出圖中引用的刑法條文其實是有但書的:
如果沒先想好破解但書的對策,大量流傳此海報可能還是會被一句話就破功。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我只知道中華民國公民
有納稅受義務教育及服兵役這三種義務
(咦) (咦) (咦)
而且,醫師必須有不受干擾及安全無虞的環境及設施下才能救人
醫師的義務在醫師法第三章,急救的義務在第 21 條forester 寫:醫師救人是義務嗎?lupin2009 寫:先前有另位醫師提出圖中引用的刑法條文其實是有但書的:
如果沒先想好破解但書的對策,大量流傳此海報可能還是會被一句話就破功。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我只知道中華民國公民
有納稅受義務教育及服兵役這三種義務
(咦) (咦) (咦)
開始大力的散吧hitachi 寫:老問題,一收進焦點評論,圖就不能改了
所以先這樣放
文字已修改!
但個人認為如果男女都反白,圖片張力會下降
要修成反白沒問題
先請大家討論看看
至於投稿……是不是會曝露身份??
你說對了!!Lionet 寫:forester 寫:醫師的義務在醫師法第三章,急救的義務在第 21 條lupin2009 寫:~~~
醫師救人是義務嗎?~~~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另外也規定在醫療法第 60 條
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前項危急病人如係低收入或路倒病人,其醫療費用非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之。
當然什麼是無故拖延,端看法官的自由心證。
唯一能主張的是,『該危險內容與業務無關,即執行業務之人並無面對該危險之義務時,自然得以援用』。
(http://tw.myblog.yahoo.com/ymmcc-ymmcc/ ... &next=3651)
有義務面對起肖打人的病患/家屬的是警察,不是醫師。
要要求醫師盡義務,首先是要有安全的環境。
安全的環境當然需要公權力的介入,不然是要黑道來圍事嗎?
壞人卡 寫:
對了 我們論壇(有)要送花給 恩主公林憶直醫師嗎? 還是我錯過了?
只有男性反白有另一層含意,代表如果醫師不逃命,家人小孩原來牽的爸爸hitachi 寫: 但個人認為如果男女都反白,圖片張力會下降
要修成反白沒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