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咦) 藥費請領不都是健保公告價?為什麼會有超過的情形?施肇榮 寫: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是僅指醫院而已,會領取保險藥品費用的診所、藥局也一體適用informer 寫:有,但是不知道如何回應,施肇榮 寫:這兩條大家沒有問題嗎 ??
第七十一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領取之保險藥品費用逾主管機關公告之金額者,其與藥商間之藥品交易,除罕見疾病用藥採購等主管機關公告之特殊情形外,應簽訂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
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這明顯是要消滅藥價差,但這實際上是不可能的,因為會導致 "空頭公司" 的出現
只要醫院和不要直接和原廠交易,中間透過幾間空頭公司,
一樣可以合法的吸收藥價的利潤。
健保的繁文縟節,已經讓許多守法但不善變通的的區域醫院關門大吉,
此法一出,反而劣幣驅逐良幣,會有大量的空頭中盤藥商公司出現。
,屆時只要跟中盤藥商公司叫藥,都應簽訂書面契約
唯一有可能的是簡表,會有藥品費總金額和真正開藥明細總金額不符合的現象。
這條款應該是為了替調整藥價取得法源的條款吧。這樣才會有調整藥價的合法性。
以上是我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