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政:健保制度設計不公 恐違憲
郭明政:健保制度設計不公 恐違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5585160.shtml
【經濟日報╱記者楊毅、李至和/台北報導】 2010.05.08 03:30 am
立法院正在審查二代健保法草案,政治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兼法科所所長郭明政昨(7)日表示,全民健保涉及醫療制度,目前二代健保的保費制度設計不公,將嚴重違反社會保險本質,恐有違憲之虞。
郭明政指出,自全民健保實施以來,存在不少問題,像是以身分為依歸的保費補貼制度,不但造成社會不公平,也成為健保財政虧損的根源。
他認為,財務改革及保費制度設計,是二代健保的核心重點,目前社會普遍關注保費額度及補助比例,但事實上,這是典型的法律問題,也就是憲法強調的「平等保障人權」精神。
郭明政表示,德國以家庭為單位的每年4萬5,000歐元所得上限,值得台灣效法。他說,「不要把社會風險的分配,變成所得的再分配」。
國民黨立委、衛環委員會召委楊麗環指出,二代健保修法面臨許多問題,例如保費計算單位為綜合所得稅申報戶,但綜所稅其實也有不公平的地方,像是沒有申報財產的人,並不代表就沒有收入,地下經濟、資本利得也未能確實課稅。
【經濟日報╱記者楊毅、李至和/台北報導】 2010.05.08 03:30 am
立法院正在審查二代健保法草案,政治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兼法科所所長郭明政昨(7)日表示,全民健保涉及醫療制度,目前二代健保的保費制度設計不公,將嚴重違反社會保險本質,恐有違憲之虞。
郭明政指出,自全民健保實施以來,存在不少問題,像是以身分為依歸的保費補貼制度,不但造成社會不公平,也成為健保財政虧損的根源。
他認為,財務改革及保費制度設計,是二代健保的核心重點,目前社會普遍關注保費額度及補助比例,但事實上,這是典型的法律問題,也就是憲法強調的「平等保障人權」精神。
郭明政表示,德國以家庭為單位的每年4萬5,000歐元所得上限,值得台灣效法。他說,「不要把社會風險的分配,變成所得的再分配」。
國民黨立委、衛環委員會召委楊麗環指出,二代健保修法面臨許多問題,例如保費計算單位為綜合所得稅申報戶,但綜所稅其實也有不公平的地方,像是沒有申報財產的人,並不代表就沒有收入,地下經濟、資本利得也未能確實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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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郭明政:健保制度設計不公 恐違憲
德國是總額目標制MK 寫: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5585160.shtml
【經濟日報╱記者楊毅、李至和/台北報導】 2010.05.08 03:30 am
立法院正在審查二代健保法草案,政治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兼法科所所長郭明政昨(7)日表示,全民健保涉及醫療制度,目前二代健保的保費制度設計不公,將嚴重違反社會保險本質,恐有違憲之虞。
郭明政指出,自全民健保實施以來,存在不少問題,像是以身分為依歸的保費補貼制度,不但造成社會不公平,也成為健保財政虧損的根源。
他認為,財務改革及保費制度設計,是二代健保的核心重點,目前社會普遍關注保費額度及補助比例,但事實上,這是典型的法律問題,也就是憲法強調的「平等保障人權」精神。
郭明政表示,德國以家庭為單位的每年4萬5,000歐元所得上限,值得台灣效法。他說,「不要把社會風險的分配,變成所得的再分配」。
國民黨立委、衛環委員會召委楊麗環指出,二代健保修法面臨許多問題,例如保費計算單位為綜合所得稅申報戶,但綜所稅其實也有不公平的地方,像是沒有申報財產的人,並不代表就沒有收入,地下經濟、資本利得也未能確實課稅。
錢用完了就沒有了
要等到明年才有
這星期五要再去請益
有興趣的請一起參加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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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郭明政:健保制度設計不公 恐違憲
2010/05/10三立新聞~榮總
無恥A健保.楊志良惡搞
一人欠費全家鎖卡挨轟
一人欠費全家鎖卡
[youtube][/youtube]
無恥A健保.楊志良惡搞
一人欠費全家鎖卡挨轟
一人欠費全家鎖卡
[youtube][/youtube]
本人金北目非醫師,發言純屬北七虛構不實言論,非論壇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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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郭明政:健保制度設計不公 恐違憲
在德國施肇榮 寫:德國是總額目標制MK 寫: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5585160.shtml
【經濟日報╱記者楊毅、李至和/台北報導】 2010.05.08 03:30 am
立法院正在審查二代健保法草案,政治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兼法科所所長郭明政昨(7)日表示,全民健保涉及醫療制度,目前二代健保的保費制度設計不公,將嚴重違反社會保險本質,恐有違憲之虞。
郭明政指出,自全民健保實施以來,存在不少問題,像是以身分為依歸的保費補貼制度,不但造成社會不公平,也成為健保財政虧損的根源。
他認為,財務改革及保費制度設計,是二代健保的核心重點,目前社會普遍關注保費額度及補助比例,但事實上,這是典型的法律問題,也就是憲法強調的「平等保障人權」精神。
郭明政表示,德國以家庭為單位的每年4萬5,000歐元所得上限,值得台灣效法。他說,「不要把社會風險的分配,變成所得的再分配」。
國民黨立委、衛環委員會召委楊麗環指出,二代健保修法面臨許多問題,例如保費計算單位為綜合所得稅申報戶,但綜所稅其實也有不公平的地方,像是沒有申報財產的人,並不代表就沒有收入,地下經濟、資本利得也未能確實課稅。
錢用完了就沒有了
要等到明年才有
這星期五要再去請益
有興趣的請一起參加
至少大家都知道錢用完了沒有了
接下來看病該自費
或健保補助減少
或自付額提高
也許病人、醫師、官員都較有心理準備
但台灣是每年有取之不盡的點數
點值就是醫界買單
有限的錢化成無限的點數
逼的醫病雙方都不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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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郭明政:健保制度設計不公 恐違憲
對不起e42166 寫:2010/05/10三立新聞~榮總
無恥A健保.楊志良惡搞
一人欠費全家鎖卡挨轟
一人欠費全家鎖卡
[youtube][/youtube]
不是一人欠費全家鎖卡
二代家戶總額後不是一人欠費=全家欠費 當然全家鎖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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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郭明政:健保制度設計不公 恐違憲
欺君之罪??????image 寫:對不起e42166 寫:2010/05/10三立新聞~榮總
無恥A健保.楊志良惡搞
一人欠費全家鎖卡挨轟
一人欠費全家鎖卡
[youtube][/youtube]
不是一人欠費全家鎖卡
二代家戶總額後不是一人欠費=全家欠費 當然全家鎖卡??
一人犯錯,滿門抄斬、
株連九族???????
本人金北目非醫師,發言純屬北七虛構不實言論,非論壇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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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郭明政:健保制度設計不公 恐違憲
您可能沒看懂偶的意思e42166 寫:欺君之罪??????image 寫:對不起e42166 寫:2010/05/10三立新聞~榮總
無恥A健保.楊志良惡搞
一人欠費全家鎖卡挨轟
一人欠費全家鎖卡
[youtube][/youtube]
不是一人欠費全家鎖卡
二代家戶總額後不是一人欠費=全家欠費 當然全家鎖卡??
一人犯錯,滿門抄斬、
株連九族???????
理論上應該是一家一張一起計算的繳費單吧
那...有繳就有繳,沒繳就沒繳
如何只有一人欠費?可以少繳一人的嘛?那又如何決定是哪一人呢? (咦)
Re: 郭明政:健保制度設計不公 恐違憲
全家只需一人繳費e42166 寫:欺君之罪??????image 寫:對不起e42166 寫:2010/05/10三立新聞~榮總
無恥A健保.楊志良惡搞
一人欠費全家鎖卡挨轟
一人欠費全家鎖卡
[youtube][/youtube]
不是一人欠費全家鎖卡
二代家戶總額後不是一人欠費=全家欠費 當然全家鎖卡??
一人犯錯,滿門抄斬、
株連九族???????
所以一人欠費即為全家欠費
沒繳費也可以用卡是不合理的
本來就該鎖
假貧的就不說了..... 請趕快去繳費
真貧的應該另有社福制度來保障以避免全家鎖卡
不然欠費還免鎖卡... 豈不把繳費的人當白癡
(不要啊) (不要啊) (不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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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郭明政:健保制度設計不公 恐違憲
的確,施肇榮 寫: 德國是總額目標制
錢用完了就沒有了
要等到明年才有
台灣的醫生要硬起來,
不要再為不足的保險費買單了,
哪有保險公司沒錢就要醫師義診的道理!
台灣的健保把醫生都當成保險公司的廉價勞工,
吃定醫生是領他們的薪水,不敢造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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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郭明政:健保制度設計不公 恐違憲
能不能把健保設計可能違憲違法部份PO出來
-------------------------------------------
這位施主 你去下載健保法條 你會發現 法條根本沒實行(透某前部長的話
罄竹難書)
另依點 幾個月前台灣醫界的內容 曾指出放大回推的法源基礎 完全違反比例原則
----------------------------------------------------------------
算了 目前鬼島狀態很像前天依個車禍輾屍的社會新聞
你是一般無背景良民 警察(公家機關)我就是執法者 一定開單開罰
你是特權者 黑衣人 我只是依法蒐證者 退成公務員
鬼島現狀如此而已
-------------------------------------------
這位施主 你去下載健保法條 你會發現 法條根本沒實行(透某前部長的話
罄竹難書)
另依點 幾個月前台灣醫界的內容 曾指出放大回推的法源基礎 完全違反比例原則
----------------------------------------------------------------
算了 目前鬼島狀態很像前天依個車禍輾屍的社會新聞
你是一般無背景良民 警察(公家機關)我就是執法者 一定開單開罰
你是特權者 黑衣人 我只是依法蒐證者 退成公務員
鬼島現狀如此而已
大道廢,有仁義;智慧出,有大偽. 六親不和,有孝慈;國家昏亂,有忠臣.
Re: 郭明政:健保制度設計不公 恐違憲
部分疑問已經有解答gary 寫:能不能把健保設計可能違憲違法部份PO出來,
讓大家一起討論.
官官相護??
http://www.nhi.gov.tw/webdata/webdata.a ... 0&WD_ID=52
Re: 郭明政:健保制度設計不公 恐違憲
其實比較公平的課税方式---因為現在已經明定健保是社會福利
所以應該要用政府的錢支出
應該採用多元課税方式
也就是部分用所得稅
部分用營業稅
部分用消費稅
還有菸的健康捐等方式
才能夠比較合乎社會正義
這樣只要在我們國家有經濟活動
都會被課到健保裡面去
如此才能夠避免把健保當成所得稅的附加稅的缺點
所以應該要用政府的錢支出
應該採用多元課税方式
也就是部分用所得稅
部分用營業稅
部分用消費稅
還有菸的健康捐等方式
才能夠比較合乎社會正義
這樣只要在我們國家有經濟活動
都會被課到健保裡面去
如此才能夠避免把健保當成所得稅的附加稅的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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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郭明政:健保制度設計不公 恐違憲
"健保制度設計不公 恐違憲"
連我不是唸法律的在15年前就發現
到現在才突然發現
所有的大法官及法律教授.......它xx的豬頭...好個選擇性失聰與失明
(先對不起....如果您有親友是這行)
連我不是唸法律的在15年前就發現
到現在才突然發現
所有的大法官及法律教授.......它xx的豬頭...好個選擇性失聰與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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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郭明政:健保制度設計不公 恐違憲
這些大法官及法律教授僅對於保費收取的制度提出 : 健保制度設計不公 恐違憲alexhuang1961 寫:"健保制度設計不公 恐違憲"
連我不是唸法律的在15年前就發現
到現在才突然發現
所有的大法官及法律教授.......它xx的豬頭...好個選擇性失聰與失明
(先對不起....如果您有親友是這行)
至於給付方面則一致認為,健保的給付制度屬負面表列,
沒明言不給付者,就不能不給付。
醫療提供者的支付制度面,則採 :
誰叫你要跟健保局簽約的,
既然要簽約,被扣錢活該。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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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郭明政:健保制度設計不公 恐違憲
「惡」代健保 逕送朝野協商
國民黨昨天動用表決,強勢將仍有二十四條關鍵條款尚未有共識的二代健保法送交朝野協商,不僅引發民進黨籍立委不滿,藍營亦爆內訌,民間監督健保聯盟更批評,連最重要的費基都還沒有共識,就意圖以協商迴避監督,這種二代健保有如剝削受薪大眾的「惡代健保」,督保盟反對到底。
國民黨立委侯彩鳳因為不滿國民黨團強行動用表決,將二代健保法交付朝野協商的作法,不僅在表決投票時棄權,還當場宣布辭去國民黨立院黨團副書記長一職。侯彩鳳氣憤表示,二代健保還有二十四條保留,且都是關鍵的條文,就這樣出委員會太過草率,她要求將她的發言作成紀錄,日後讓社會公評。(節錄)
http://www.taiwandaily.net/gp2.aspx?_p= ... sEwdNtHJ/R
國民黨昨天動用表決,強勢將仍有二十四條關鍵條款尚未有共識的二代健保法送交朝野協商,不僅引發民進黨籍立委不滿,藍營亦爆內訌,民間監督健保聯盟更批評,連最重要的費基都還沒有共識,就意圖以協商迴避監督,這種二代健保有如剝削受薪大眾的「惡代健保」,督保盟反對到底。
國民黨立委侯彩鳳因為不滿國民黨團強行動用表決,將二代健保法交付朝野協商的作法,不僅在表決投票時棄權,還當場宣布辭去國民黨立院黨團副書記長一職。侯彩鳳氣憤表示,二代健保還有二十四條保留,且都是關鍵的條文,就這樣出委員會太過草率,她要求將她的發言作成紀錄,日後讓社會公評。(節錄)
http://www.taiwandaily.net/gp2.aspx?_p= ... sEwdNtHJ/R
"No one can make you feel inferior without your consent."--Eleanor Rooseve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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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郭明政:健保制度設計不公 恐違憲
一代健保錯誤的開始
平均眷口數計算錯誤
平均眷口人數健保局歷年之公文 – 共調整5次
(1.21 * 1.1 * 0.95 * 0.88 * 0.78 * 0.7)
- 健保局歷年調整之平均眷口人數表列 –
84年 1.21
85年1月 1.1
85年10月 0.95
87年3月 0.88
90年 0.78
96年 0.7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至八十七年間,因為平均眷口數計算的錯誤,
中央健康保險局財務收支有盈餘,醫療給付無限制的開放。
本次修法費基及費率之計算更應戒慎恐懼,避免重韜覆轍。
發文單位: 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 健保承 字第 8402374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勞農保報導 第 12 期 57 頁
相關法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43 條 ( 84.08.02 )
要旨: 全民健康保險第一類至第四類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所應負擔之平均眷口人數以一‧一人計,並自八十五年元月一日實施
主 旨:
公告全民健康保險第一類至第四類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所應負擔之平均眷口人數以一‧一人計,並自八十五年元月一日實施,請 查照。
依 據:
一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
二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衛署健保字第八四○七八八七○號令。
發文單位: 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 健保承 字第 8501897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衛生署公報 第 26 卷 4 號 20 頁臺灣省政府公報 85 年冬字第 20 期 8 頁
相關法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43 條 ( 84.08.02 )
要旨: 公告全民健康保險第一類至第四類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所應負擔之平均眷口人數以○‧九五人計
主 旨:
公告全民健康保險第一類至第四類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所應負擔之平均眷口人數以○‧九五人計,並自本 (八十五) 年十月一日實施。
依 據:
一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
二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衛署健保字第八五○五九○五五號函。
發文單位: 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 健保承 字第 8602769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9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衛生署公報 第 27 卷 3 號 47 頁
相關法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43 條 ( 84.08.02 )
要旨: 公告八十七年全民健康保險第一類至第四類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所應負擔之平均眷口數仍維持為○.九五人
主 旨:
公告八十七年全民健康保險第一類至第四類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所應負擔之平均眷口數暫不調整,仍維持為○.九五人。
依 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
發文單位: 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 健保承 字第 8700431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3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衛生署公報 第 27 卷 14 號 12 頁
相關法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43 條 ( 84.08.02 )
要旨: 全民健康保險第一類至第四類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所應負之平均眷口人數以○‧八八人計
主 旨:
公告全民健康保險第一類至第四類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所應負之平均眷口人數以○‧八八人計,並自本 (八十七) 年三月一日起實施。
依 據:
一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
二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七年三月二日衛署健保字第八七○一二七三五號函辦理。
發文單位: 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 健保承 字第 8900400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1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衛生署公報 第 30 卷 7 號 34 頁
相關法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70-1 條 ( 89.07.26 )
要旨: 公告全民健康保險第一類至第四類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所應負
擔之平均眷口數以○‧七八人計
主 旨:
公告全民健康保險第一類至第四類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所應負擔之平均眷口數以○‧七八人計,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依 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七十條之一第二項第三款。
發文單位: 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 健保承 字第 095005757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嘉義市政府公報 96 年 1 月份 第 32-33 頁
相關法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70-1 條 ( 93.02.20 )
要旨: 自96年1月1日全民健康保險第1至第3類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所應負擔之平均眷口數以 0.70人計
主 旨:
公告全民健康保險第1類至第3類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所應負擔之平均眷口數以0.70人計,並自 96 年1月1日起實施。
依 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70條之1第2項第4款。
平均眷口人數健保局之新聞
與工商界代表研商全民健康保險平均眷口數
上稿時間:2002/10/08 15:36:34 更新日期:2002/10/08 15:36:43 下架時間:9999/12/31
※ 新 聞 稿 ※ 民國87012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衛 生 署 於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上 午 與 中 華 民 國 工 業 總 會 、 中 華 民 國 商 業 總 會 及 中 華 民 國 工 商 協 進 會 等 工 商 界 代 表 , 研 商 有 關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平 均 眷 口 數 相 關 事 宜 。 工 商 界 代 表 認 為 目 前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平 均 眷 口 數 0.95 人 , 較 實 際 平 均 眷 口 數 為 高 , 不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規 定 , 應 予 調 降 。 衛 生 署 在 配 合 法 令 精 神 , 兼 顧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財 務 , 同 時 不 調 整 費 率 的 原 則 下 , 經 協 商 同 意 以 受 雇 者 之 平 均 眷 口 數 0.88 人 計 算 , 並 自 八 十 七 年 三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 惟 此 項 協 議 影 響 健 保 財 務 至 鉅 , 仍 須 於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監 理 委 員 中 討 論 確 定 後 , 始 能 定 案 。
又 工 商 界 代 表 亦 表 示 , 嗣 後 因 平 均 眷 口 數 回 歸 實 際 數 目 , 如 發 生 財 務 不 平 衡 , 工 商 界 代 表 支 持 酌 予 調 整 保 險 費 率 , 以 健 全 保 險 財 務 。
89 年11月20日 公告全民健康保險第一類至第四類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所應負擔之平均眷口數以0.78人計,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上稿時間:2002/09/23 15:44:45 更新日期:2002/09/23 15:44:53 下架時間:9999/12/31
第三十卷第五號總號第七○三號
中華民國 89 年11月20日 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
主旨 公告全民健康保險第一類至第四類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所應負擔之平均眷口數以○‧七八人計,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字號 健保承字第八九○○四○○五號
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七十條之一第二項第三款。
雇主應負擔員工眷屬的健保費,其平均眷口數之計算,將援例由健保監理委員會溝通協商解決 民國950313
上稿時間:2006/03/13 18:46:33 更新日期:2006/03/14 12:05:14 下架時間:9999/12/31
一、健保局按月向健保監理委員會提報「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執行報告」,報告中均完整提列被保險人數及眷屬人數,並於健保局全球資訊網公開該等數據,供各界查詢。每年初向監理會提報次年度健保局預算時及每半年提報預算執行情形時,亦納入報告。
二、平均眷口數之調整,須考慮健保財務平衡、給付範圍、費率調整、政府及民眾負擔影響等整體影響,並經健保監理委員會中充分討論通過,非僅依實際之平均眷口數改變單一因素而逕予調整。歷年來,平均眷口數曾調整4次,歷次調整均本此原則與工商團體協商辦理。
三、為使全民健保制度更加完善,行政院於90年7月1日成立二代健保規劃小組,「擴大保費計算基礎,提高社會互助與公平性」為改革重點之一,在財源籌措改革方案上,將保險費計算基礎由「薪資所得」擴大為「全戶所得總額」,將無平均眷口數之設計,以提升保險費負擔公平性。
四、目前平均眷口數議題再起,衛生署將援例由監理委員會溝通協商解決。部分媒體報導有關健保局曾經與工商界達成共識,只有在保險費率或費基調整時,才會調整平均眷口數乙節,與事實有異,併此澄清。
行政院衛生署新聞稿
日期 民國95.07.28 單位 健保小組 編號
健保監理委員會通過調整健保平均眷口數為0.7
全民健保監理委員會今日開會僅決定健保平均眷口數自96年1月1日起調整為0.70,至於健保財務問題是否需調整費率或以其他方案因應,監理委員會尚在討論研議階段,行政部門對此絕無既定目標及時程。報載健保已確定要在今年10月調整費率乙事,絕非事實。
衛生署未來將繼續積極與各界交換意見,並尊重健保監理委員會之建議,若有具體方案,亦將開誠布公,尋求社會共識。
健保平均眷口數調降為0.70人 民國95.07.28
上稿時間:2006/12/22 14:42:59 更新日期:2006/12/22 15:08:12 下架時間:9999/12/31
(一)關於平均眷口數,中央健保局於95年7月28日全民健保監理委員會第134次委員會議提出「平均眷口數處理情形」專題報告,會中作成決定「96年1月1日起平均眷口數調整為0.70人,嗣後健保局應確實依法按年辦理公告」。
(二)調降平均眷口數後,每年減少健保費收入約88億元,其中,民營事業雇主約可減少保費負擔45億元,各級政府約可減少保費補助29億元,各級政府居於雇主身分約可減少保費負擔12億元,合計政府部門約可減少負擔41億元。
平均眷口數計算錯誤
平均眷口人數健保局歷年之公文 – 共調整5次
(1.21 * 1.1 * 0.95 * 0.88 * 0.78 * 0.7)
- 健保局歷年調整之平均眷口人數表列 –
84年 1.21
85年1月 1.1
85年10月 0.95
87年3月 0.88
90年 0.78
96年 0.7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至八十七年間,因為平均眷口數計算的錯誤,
中央健康保險局財務收支有盈餘,醫療給付無限制的開放。
本次修法費基及費率之計算更應戒慎恐懼,避免重韜覆轍。
發文單位: 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 健保承 字第 8402374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勞農保報導 第 12 期 57 頁
相關法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43 條 ( 84.08.02 )
要旨: 全民健康保險第一類至第四類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所應負擔之平均眷口人數以一‧一人計,並自八十五年元月一日實施
主 旨:
公告全民健康保險第一類至第四類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所應負擔之平均眷口人數以一‧一人計,並自八十五年元月一日實施,請 查照。
依 據:
一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
二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衛署健保字第八四○七八八七○號令。
發文單位: 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 健保承 字第 8501897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衛生署公報 第 26 卷 4 號 20 頁臺灣省政府公報 85 年冬字第 20 期 8 頁
相關法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43 條 ( 84.08.02 )
要旨: 公告全民健康保險第一類至第四類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所應負擔之平均眷口人數以○‧九五人計
主 旨:
公告全民健康保險第一類至第四類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所應負擔之平均眷口人數以○‧九五人計,並自本 (八十五) 年十月一日實施。
依 據:
一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
二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衛署健保字第八五○五九○五五號函。
發文單位: 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 健保承 字第 8602769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9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衛生署公報 第 27 卷 3 號 47 頁
相關法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43 條 ( 84.08.02 )
要旨: 公告八十七年全民健康保險第一類至第四類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所應負擔之平均眷口數仍維持為○.九五人
主 旨:
公告八十七年全民健康保險第一類至第四類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所應負擔之平均眷口數暫不調整,仍維持為○.九五人。
依 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
發文單位: 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 健保承 字第 8700431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3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衛生署公報 第 27 卷 14 號 12 頁
相關法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43 條 ( 84.08.02 )
要旨: 全民健康保險第一類至第四類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所應負之平均眷口人數以○‧八八人計
主 旨:
公告全民健康保險第一類至第四類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所應負之平均眷口人數以○‧八八人計,並自本 (八十七) 年三月一日起實施。
依 據:
一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
二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七年三月二日衛署健保字第八七○一二七三五號函辦理。
發文單位: 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 健保承 字第 8900400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1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衛生署公報 第 30 卷 7 號 34 頁
相關法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70-1 條 ( 89.07.26 )
要旨: 公告全民健康保險第一類至第四類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所應負
擔之平均眷口數以○‧七八人計
主 旨:
公告全民健康保險第一類至第四類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所應負擔之平均眷口數以○‧七八人計,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依 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七十條之一第二項第三款。
發文單位: 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 健保承 字第 095005757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嘉義市政府公報 96 年 1 月份 第 32-33 頁
相關法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70-1 條 ( 93.02.20 )
要旨: 自96年1月1日全民健康保險第1至第3類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所應負擔之平均眷口數以 0.70人計
主 旨:
公告全民健康保險第1類至第3類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所應負擔之平均眷口數以0.70人計,並自 96 年1月1日起實施。
依 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70條之1第2項第4款。
平均眷口人數健保局之新聞
與工商界代表研商全民健康保險平均眷口數
上稿時間:2002/10/08 15:36:34 更新日期:2002/10/08 15:36:43 下架時間:9999/12/31
※ 新 聞 稿 ※ 民國87012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衛 生 署 於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上 午 與 中 華 民 國 工 業 總 會 、 中 華 民 國 商 業 總 會 及 中 華 民 國 工 商 協 進 會 等 工 商 界 代 表 , 研 商 有 關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平 均 眷 口 數 相 關 事 宜 。 工 商 界 代 表 認 為 目 前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平 均 眷 口 數 0.95 人 , 較 實 際 平 均 眷 口 數 為 高 , 不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規 定 , 應 予 調 降 。 衛 生 署 在 配 合 法 令 精 神 , 兼 顧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財 務 , 同 時 不 調 整 費 率 的 原 則 下 , 經 協 商 同 意 以 受 雇 者 之 平 均 眷 口 數 0.88 人 計 算 , 並 自 八 十 七 年 三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 惟 此 項 協 議 影 響 健 保 財 務 至 鉅 , 仍 須 於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監 理 委 員 中 討 論 確 定 後 , 始 能 定 案 。
又 工 商 界 代 表 亦 表 示 , 嗣 後 因 平 均 眷 口 數 回 歸 實 際 數 目 , 如 發 生 財 務 不 平 衡 , 工 商 界 代 表 支 持 酌 予 調 整 保 險 費 率 , 以 健 全 保 險 財 務 。
89 年11月20日 公告全民健康保險第一類至第四類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所應負擔之平均眷口數以0.78人計,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上稿時間:2002/09/23 15:44:45 更新日期:2002/09/23 15:44:53 下架時間:9999/12/31
第三十卷第五號總號第七○三號
中華民國 89 年11月20日 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
主旨 公告全民健康保險第一類至第四類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所應負擔之平均眷口數以○‧七八人計,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字號 健保承字第八九○○四○○五號
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七十條之一第二項第三款。
雇主應負擔員工眷屬的健保費,其平均眷口數之計算,將援例由健保監理委員會溝通協商解決 民國950313
上稿時間:2006/03/13 18:46:33 更新日期:2006/03/14 12:05:14 下架時間:9999/12/31
一、健保局按月向健保監理委員會提報「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執行報告」,報告中均完整提列被保險人數及眷屬人數,並於健保局全球資訊網公開該等數據,供各界查詢。每年初向監理會提報次年度健保局預算時及每半年提報預算執行情形時,亦納入報告。
二、平均眷口數之調整,須考慮健保財務平衡、給付範圍、費率調整、政府及民眾負擔影響等整體影響,並經健保監理委員會中充分討論通過,非僅依實際之平均眷口數改變單一因素而逕予調整。歷年來,平均眷口數曾調整4次,歷次調整均本此原則與工商團體協商辦理。
三、為使全民健保制度更加完善,行政院於90年7月1日成立二代健保規劃小組,「擴大保費計算基礎,提高社會互助與公平性」為改革重點之一,在財源籌措改革方案上,將保險費計算基礎由「薪資所得」擴大為「全戶所得總額」,將無平均眷口數之設計,以提升保險費負擔公平性。
四、目前平均眷口數議題再起,衛生署將援例由監理委員會溝通協商解決。部分媒體報導有關健保局曾經與工商界達成共識,只有在保險費率或費基調整時,才會調整平均眷口數乙節,與事實有異,併此澄清。
行政院衛生署新聞稿
日期 民國95.07.28 單位 健保小組 編號
健保監理委員會通過調整健保平均眷口數為0.7
全民健保監理委員會今日開會僅決定健保平均眷口數自96年1月1日起調整為0.70,至於健保財務問題是否需調整費率或以其他方案因應,監理委員會尚在討論研議階段,行政部門對此絕無既定目標及時程。報載健保已確定要在今年10月調整費率乙事,絕非事實。
衛生署未來將繼續積極與各界交換意見,並尊重健保監理委員會之建議,若有具體方案,亦將開誠布公,尋求社會共識。
健保平均眷口數調降為0.70人 民國95.07.28
上稿時間:2006/12/22 14:42:59 更新日期:2006/12/22 15:08:12 下架時間:9999/12/31
(一)關於平均眷口數,中央健保局於95年7月28日全民健保監理委員會第134次委員會議提出「平均眷口數處理情形」專題報告,會中作成決定「96年1月1日起平均眷口數調整為0.70人,嗣後健保局應確實依法按年辦理公告」。
(二)調降平均眷口數後,每年減少健保費收入約88億元,其中,民營事業雇主約可減少保費負擔45億元,各級政府約可減少保費補助29億元,各級政府居於雇主身分約可減少保費負擔12億元,合計政府部門約可減少負擔41億元。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