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健保『監理會』擴權,師出無名且無法可管
口號可以治國乎?我們憑什麼相信第二代健保之組織改造?
猶記當年金融海嘯前,美國金融業雷曼兄弟等推動『連動債』。記得當時推出時最響亮的口號
係『連動債』不但「保本」且『獲利可期』,而今何在呢?
第二代健保『監理會擴權』組織改造,沒有經過事實的檢驗、更缺乏專業,再多的口號只是未知、更可能失敗,然令人擔憂的是,倘若二代健保『監理會擴權』失敗
的後果卻是全民買單。在響亮的口號下,第二代健保『出師無名之組織改造』卻包山包海頗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之勢,而其響亮之口號包裝為『權責相符,組織精簡』,事實上二代健保為『監理會擴權』,係屬『有權無責,能力不足、也不受節制』。在響亮的口號下,第二代健保卻摧毀所有醫療、保險、精算、法律、會計、財務、 租稅等專業分工。然而,第一代健保組織的基本架構,係『專業分工、群策群力』為基礎,其運行良好且經過十五年的經驗。
我們憑什麼相信第二代健保之監理會能兼具、醫療、保險、精算、法律、會計、財務、租稅 所有之專業呢?
我們憑什麼相信『專業分工、群策群力』需要改良?而第二代健保僅憑口號的帶領下,宛如義和團急行軍,會將我們的健保帶到何方呢?
健保組織沒問題,卻要改造組織。然It works well, why fix it?
請卓參以下全文,謝謝。
Subject: 二代健保『監理會』擴權,師出無名且無法可管
敬愛的理事長及醫學前輩們:
目前二代健保修法,即將產生『肥貓條款』,原本僅為政策諮詢之『監理會』,不斷擴權後將偷渡成集所有大權之『肥貓董事會』。倘若全聯會不反對『監理會之肥貓條款』,以後將無人可以節制之,其後果將是全民買單。蓋此『監理會之肥貓條款』通過後,舉煩健保政策、財務、精算、保險費率、爭議審議、費用協商,『監理會』將集所有權力於一身,卻毫無節制。
案例事實:99.4.2.自由時報
『監理會』完全不知租稅法定為何物,當時英國任意抽『印花稅』造就了美國革命。
第二代健保以家戶總所得,本質上就是抽『健康稅』。
但『監理會』等同於『財政部』,舉凡『健康稅』租稅範圍、稅率多寡的職權都要介入,任意喊價漫無邊際。
二代健保 建議炒股炒樓族要多繳
更新日期:2010/04/02 04:11
〔記者王昶閔、施曉光/台北報導〕健保監理委員會昨日下午討論二代健保法草案,部分監理委員建議,未來收取保費的家戶總所得中,
應納入炒股、炒樓的資本利得;此外,保費級距的上限應該提高至一千萬,不但可降低費率,更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健保監理委員滕西華表示,未來二代健保實施後,計費基礎將由現行的個人月薪所得改為家戶總所得。
所得上限切點的高低,會影響費率高低,上限設得越高,整體費率就會越低,一般民眾所需要繳納的保費就可以減少。
滕西華表示,建議下限為二十二萬元,上限不應低於五百萬元,建議應該切在一千萬元,九十六年時,健保監理委員會也是如此建議,
而上下限之間的所得級距應該越密越好,如此費基才能儘量貼近實際所得,更為公平。
家戶總所得的內涵與定義,除了獎金、津貼、租賃所得外,還應包括證券交易、不動產交易所得等資本利得,
這些是有所得可以課徵,所得稅卻不去課的部分,並非地下經濟所得,如不納入家戶總所得,就無法向真正的有錢人收到保費,
落實二代健保的公平正義原則。
此舉將完全打破健保組織『專業分工、協商制衡』的基本架構,過去十餘年健保組織架構下,創造台灣的健保奇蹟,重大傷病的照顧、嬰幼兒死亡減少、老年人口增加、及普遍國民平均餘命的提升,在在顯示『專業分工、群策群力』產生的綜效。然而,第二代健保的肥貓們貫用『組織精簡』的口號,將第一代健保組織『專業分工、協商制衡』架空。
二代健保修法不但在財務上作文章,卻要改變健保之組織架構,將『監理會』變成『有權無責的大肥貓獨攬』。首先,第二代健保修法後擴權之監理會,其專業性則是另一爭議之課題。難道『監理會』,能同時俱備、醫療、保險、精算、法律、會計、財務、租稅之專業則另人懷疑。然而目前在說帖上卻美其名為『權責相符,組織精簡』,此情此景實令人堪憂。全球金融海嘯才剛落幕,舉世對於不受節制的『肥貓董事會』深痛惡絕。之所以產生肥貓,在於其『有權無責,能力不足,卻不受節制』以往所謂『自由化,不受管制』的董事會,就是其幫兇。
法規補充: 第二代健保實施後,舉凡第一代健保法所有委員會、協會、專業小組,所有權能將全被架空。
請參酌以下之法律規範,即可知何謂,『有權無責,能力不足,卻不受節制』
以下為第一代健保之組織架構,修法後全被架空。
健保法第四條『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事宜』
健保法第五條(爭議審議委員會之設置)『為審議本保險被保險人、投保單位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之案件發生爭議事項,應設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健保法第十九條『(保險費率之上、下限)前條被保險人及其每一眷屬之保險費率以百分之六為上限』
健保法第二十條『保險費率之精算週期及應調整之情形)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保險人至少每兩年精算一次,每次精算二十五年。
前項保險費率,由主管機關聘請精算師、保險財務專家、經濟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十五至二十一人組成精算小組審查之。』
健保法第二十一條『(投保金額分級表)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由主管機關擬訂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前項投保金額分級表之下限
與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基本工資相同;基本工資調整時,該下限亦調整之。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投保金額與最低一級投保金額應維持五倍以上之差距,該表並應自基本工資調整之次月調整之。
健保法第二十二條(第一、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基準)『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受雇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二、雇主及自營作業者: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健保法第四十七條(訂定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範圍)『本保險年度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由主管機關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前擬訂其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
健保法第四十八條(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之組成及任務)為協定及分配醫療給付費用,應設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
質言之,肥貓們貫用『組織精簡』的口號,將健保組織『專業分工、協商制衡』架空。
原本僅政策諮詢之『監理會』在專業上不足,卻搖身一變成為『董事會』。事實上『監理會』能否兼具、醫療、保險、精算、法律、會計、財務、租稅之專業則令人懷疑。然而『監理會』擴權後卻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包山包海,無所不管』。
復次,當沒有任何制衡力量後,肥貓們稱之為『權責相符』,猶記得金融海嘯前,始作俑者肥貓們亦稱自己為『權責相符』。而事實上卻是『恣意妄為、忽視風險、急功近利、無法無天』,而肥貓自肥的所做所,
結果卻全民買單。權力基於能力,『監理會』修法後,無專業能力卻不斷擴權,禍之端也。
案例事實: 口號可以治國乎?猶記當年金融海嘯前,美國金融業雷曼兄弟等推動『連動債』。
記得當時,推出時最響亮的口號「保本」且『獲利可期』,而今何在呢?
第二代健保『監理會擴權』
沒有經過事實的檢驗、更缺乏專業,再多的口號只是未知、或失敗。 令人擔憂的是二代健保『監理會擴權』
失敗的後果卻是全民買單。
蓋第二代健保『出師無名之組織改造』卻包山包海。
其響亮之口號為『權責相符,組織精簡』。
在響亮的口號下,卻摧毀所有第一代健保運行良好之醫療、保險、精算、法律、會計、財務、 租稅等專業分工,
『群策群力,專業分工』,係第一代健保組織的基本架構,其運行良好且經過十五年的經驗。
我們憑什麼相信第二代健保之監理會能兼具、醫療、保險、精算、法律、會計、財務、租稅 所有之專業呢?
我們憑什麼相信第二代健保在義和團的口號下,會將我們的健保帶到何方?
第一代健保組織過去十五年實際運作,舉世欽羨。健保現行組織架構下,創造台灣的健保奇蹟,重大傷病的照顧、
嬰幼兒死亡減少、老年人口增加、及普遍國民平均餘命的提升,在在顯示『專業分工、群策群力』產生的綜效。近日 美國歐巴馬近日健保改革,亦取法台灣將四千萬無健保之美國民眾納入醫療保險照顧, 在台灣更獲得民眾很高滿意。
這次因林志玲事件要修改健保法,主要任務應將繳納保費公平性為重大考量, 事實上卻是行組織改造之實,『監理會』擴權之目的。 健保組織沒問題,卻要改造組織。然It works well, why fix it?
其三,更人費解的是,此『權』由何產生?『監理會』未經任何選舉授權的正當程序。金融海嘯之之肥貓,
起碼『董事會』仍須『股東大會』的投票過程,有其正當法律程序。然而『監理會』授權過程卻難以得知,
如果可以不必投票,自然坐擁『權力』,其權力來源更是匪夷所思,如此豈是『權責相符』呢?
補充資料 :肥貓自肥,主管機關卻無法可管。我們真的要創造有權無責的『健保肥貓』嗎?
自由時報 2010/04/02 04:11
〔記者陳永吉/台北報導〕在上市櫃公司股東會即將來臨之前,證交所昨天公告2007年及2008年連續兩年虧損,董監事酬勞還逆勢增加的上市公司共有22家,其中又以<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402/78/?> 萬泰銀(2837)、旺旺保(2816)兩家公司增加超過千萬元最多。上市櫃公司營運出現虧損,董監事又領酬勞的情況屢見不鮮,但是主管機關在無法可管之下,只能公布其名單,讓股東了解哪些公司養了「肥貓」。根據證交所統計,若以董監事酬金總額來看,共有22家連續兩年稅後盈餘虧損,但董監事酬金還逆勢增加,其中萬泰銀2007年與2008年合計稅後虧損將近200億元,但2008年的董監酬勞卻還增加3,355萬元,排行第一。增加第二高的則是旺旺保,2007年與2008年合計虧損將近14億元,但董監酬勞卻還逆勢增加1,314萬元;增加金額第三高的則是大東紡織(1441),增加132萬元。其餘公司增加金額都不高。若是加計董監事兼任員工的酬金總額,則共有32家公司酬金還逆勢增加,其中增加最高的是旺旺保,董監酬勞加員工酬金增加1,509萬元最多,其餘公司增加皆不到500萬元。此外,證交所也統計,連續兩年虧損,但平均每位董監事酬勞也是逆勢增加的上市公司共有23家,其中以萬泰銀每位董監事酬勞平均增加265萬元最多,旺旺保則以107萬元居次。
『健保肥貓』是當前最重要的課題,下周四(4/9)將送至行政院院會討論,希望全聯會醫學前輩、健保局、及衛生署長官們明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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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監理會』擴權,師出無名且無法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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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週二 5月 06, 2008 5:3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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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二代健保『監理會』擴權,師出無名且無法可管
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99年02月03日
第1條 本規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保險政策之提供事項。
二、保險年度計畫及業務報告之審議事項。
三、保險預算、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四、保險業務之檢查事項。
五、保險財務、帳務之監理事項。
六、保險法規及業務興革之研究建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下列保險事項,應先提經本會研議後,送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核參:
一、本法及其施行細則之修正。
二、保險費率及門診部分負擔之調整方案。
三、保險給付項目之變動。
前二項本會之決定影響保險財務時,應同時提出財務平衡方案。
第3條 本會隸屬本署,置委員二十九人,名額分配如下:
一、專家六人。
二、被保險人代表六人。
三、雇主代表五人。
四、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代表五人。
五、政府代表七人。
前項第一款委員由本署遴聘,其餘各款委員分別洽請有關機關、團體推薦後,由本署聘兼。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署署長就第一項第一款委員中指定一人兼任之。
第4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5條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研究費。
第6條 本會設左列各組:
一、業務監理組。
二、財務監理組。
第7條 本會置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組長、專門委員、視察、專員、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8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9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聘用研究員五人。
第10條 本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本會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11條 本會開會時,得請保險人及相關機關人員列席。
第12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署定之。
第13條 本規程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自九十六年三月一日施行,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及第十一條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http://laws.mywoo.com/12/122/3978.html
第1條 本規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保險政策之提供事項。
二、保險年度計畫及業務報告之審議事項。
三、保險預算、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四、保險業務之檢查事項。
五、保險財務、帳務之監理事項。
六、保險法規及業務興革之研究建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下列保險事項,應先提經本會研議後,送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核參:
一、本法及其施行細則之修正。
二、保險費率及門診部分負擔之調整方案。
三、保險給付項目之變動。
前二項本會之決定影響保險財務時,應同時提出財務平衡方案。
第3條 本會隸屬本署,置委員二十九人,名額分配如下:
一、專家六人。
二、被保險人代表六人。
三、雇主代表五人。
四、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代表五人。
五、政府代表七人。
前項第一款委員由本署遴聘,其餘各款委員分別洽請有關機關、團體推薦後,由本署聘兼。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署署長就第一項第一款委員中指定一人兼任之。
第4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5條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研究費。
第6條 本會設左列各組:
一、業務監理組。
二、財務監理組。
第7條 本會置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組長、專門委員、視察、專員、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8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9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聘用研究員五人。
第10條 本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本會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11條 本會開會時,得請保險人及相關機關人員列席。
第12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署定之。
第13條 本規程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自九十六年三月一日施行,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及第十一條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http://laws.mywoo.com/12/122/39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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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2
- 文章: 2099
- 註冊時間: 週五 11月 16, 2007 10:03 am
- 來自: 府城小診所
Re: 二代健保『監理會』擴權,師出無名且無法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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姦你會 ????
難怪最近很多沒理由的罵醫師
原來是為了卡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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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咦) (咦) (咦) (咦) (咦)
---看竹何需問主人 ---
---一舞劍氣動四方 ---
---孤問今朝 不問歸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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