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位者應解決醫療糾紛法制及會員困境與悲歌--請全聯會加油、再加油,推動醫療刑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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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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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位者應解決醫療糾紛法制及會員困境與悲歌--請全聯會加油、再加油,推動醫療刑責合理

文章 張孟源 »

想當年---前任理事長李理事長明濱教授任內不斷努力下,
當年衛生署於100年4月29日召開座談會收集各方意見、綜合歸納,
以供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正式審議時參考。。


『上位者』應解決醫療糾紛法制及會員困境與悲歌,請全聯會加油、再加油,請讓醫界的哀傷止息。
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前任理事長李理事長明濱教授與多位幹部劍及履及親自拜會多位立委
,對醫療現況與立法需求一再詳細說明,力求讓立委諸公能對此法修正之必要性及迫切性有所瞭解,
希能進而予以支持、排入討論議程。經不斷折衝運作,本修法草案經黨政溝通,
獲得主管機關、執政黨與在野黨之重視與支持。


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法「醫事人員執行業務,致病人死傷者,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負刑事上責任。」希望能藉由法律明文規範令醫療責任得以透明且確實,進而保障人民權益、維護醫療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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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由 張孟源 於 週六 12月 20, 2014 11:31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3 次。
張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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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解決醫療糾紛法制困境及會員的困境--請全聯會繼續推動醫療刑責合理化-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法

文章 張孟源 »

2007年8月23日李明濱理事長拜會立法院王金平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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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孟源
公會及協會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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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解決醫療糾紛法制困境及會員的困境--請全聯會繼續推動醫療刑責合理化-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法

文章 張孟源 »

想當年,李明濱理事長暨全聯會幹部晉見總統,中華民國99年07月16日,推動刑責合理化
馬英九總統今天下午在總統府接見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李明濱一行,對全聯會全體會員長期以來對醫療體系的貢獻,表示肯定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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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左側 第1位,當年全聯會李明濱理事長、新北市何博基理事長、新竹縣劉文漢理事長。
總統右側 第1位,當年衛生署楊志良署長、台中縣陳宗獻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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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20 6.jpg (40.27 KiB) 已瀏覽 6594 次
第一排總統左側 第1位,當年全聯會李明濱理事長、全聯會張德旺常務監事,新竹縣劉文漢理事長,現今全聯會蘇理事長清泉。

總統右側 第1位,當年衛生署楊志良署長、新北市何博基理事長、高雄縣莊維周理事長、台東縣何活發理事長。
張孟源
公會及協會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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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上位者應解決醫療糾紛法制及會員困境與悲歌--請全聯會加油、再加油,推動醫療刑責合理

文章 張孟源 »

刑事責任,醫界多年血淚斑斑。
『醫師苦,病患也苦』,只能祈禱,天佑台灣。


被判有罪,刑期最高者為3年,最低者為拘役10天,所有有罪被告之平均刑期為6.7個月。有罪被告中有64人(80%)被宣告緩刑或可易科罰金,實際有入監服刑風險者僅有16人(20%)從被告醫師的科別來看,以外科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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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孟源
公會及協會
文章: 347
註冊時間: 週日 8月 03, 2014 6:50 am

Re: 上位者應解決醫療糾紛法制及會員困境與悲歌--請全聯會加油、再加油,推動醫療刑責合理

文章 張孟源 »

法院審判是司法院的權責,係做「有罪無罪」的認定。

獄政管理是法務部的權責,係受刑人基本人權的保障。

爰此,若是刑事責任不能合理,「醫界與病患」的悲歌何時止息。
頭像
514
主任秘書
主任秘書
文章: 9553
註冊時間: 週四 11月 23, 2006 11:2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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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上位者應解決醫療糾紛法制及會員困境與悲歌--請全聯會加油、再加油,推動醫療刑責合理

文章 514 »

為了病患與醫師著想.

考上醫師執照後第一門課:防衛性醫療一定要先修好.
人民失去生命,政府失去民心
張孟源
公會及協會
文章: 347
註冊時間: 週日 8月 03, 2014 6:50 am

Re: 上位者應解決醫療糾紛法制及會員困境與悲歌--請全聯會加油、再加油,推動醫療刑責合理

文章 張孟源 »

514 寫:為了病患與醫師著想.

考上醫師執照後第一門課:防衛性醫療一定要先修好.
514醫師,您說的是醫界與民眾共同的無奈與傷痕。

想當年---前任理事長李理事長明濱教授任內不斷努力下,
2012年7月6日 法務部首度辦公聽會『醫療刑責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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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與醫界要求修法,對醫療行為限縮刑事責任,法務部今6日上午首度舉行「醫療行為刑事責任之探討」公聽會,醫界認為醫療行為具有風險性與不確定性,不應以刑事論處醫師當下的判斷,不過法界人士仍主張,不應輕易破壞既有的《刑法》架構,傾向另外建立處理醫療糾紛的救濟機制。

衛生署醫事處處長石崇良表示,我國醫師每年遭起訴比率,是美國的400倍、德國的9倍、日本的13倍,85%醫療訴訟集中在內、外、婦、兒、急診五大科,欲將醫師的刑事責任,透過修法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以避免醫師為了自保而採取防禦性醫療,甚至導向「救醜不救命」的醫療生態。

多名與會立委採支持的態度,強調重新探討醫療行為的刑責,不是護航醫師,畢竟在漫長的醫療訴訟當中,醫師與民眾都是受害者。

不過法務部仍強調,目前《刑法》沒有重大過失的概念,並舉出包括德、日、英、法、韓等國,對於醫療行為過失致人死傷,仍適用於《刑法》的規定處罰,且若對特定行業,以特別法來減輕過失責任,公平性恐有疑義。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姚念慈認為,醫界把五大皆空的人力問題歸咎於醫療訴訟,不太適當,統計顯示近7年來醫師遭起訴率平均約6.12%,並沒有明顯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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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明濱教授任內不斷努力下在立法院的記者會。
2012-10-16劉建國立委、李應元立委、陳其邁立委、趙天麟立委、
林世嘉立委,醫師公會陳夢熊常務理事、何博基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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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平均每年有三十六位醫生,因醫療糾紛遭刑事起訴,該指數遠高於其他醫療先進國,導致國內醫學系學生畏懼從醫、現行執業醫生也憂心官司纏身,為解決此問題,將提「醫療法修正草案」,將醫療過失刑責明確化,避免醫療糾紛叢生。
汪威達
R4
R4
文章: 430
註冊時間: 週日 1月 21, 2007 9:15 pm

Re: 上位者應解決醫療糾紛法制及會員困境與悲歌--請全聯會加油、再加油,推動醫療刑責合理

文章 汪威達 »

感謝張醫師
也要感謝眾多在這議題努力的前輩醫師
當然李明濱教授的努力也是有目共睹
其實還有很多友好的朋友也在這議題上給予幫助

感謝您們
(GOODJOB) (GOODJOB) (GOODJOB)
大家繼續加油吧
張孟源
公會及協會
文章: 347
註冊時間: 週日 8月 03, 2014 6:50 am

Re: 上位者應解決醫療糾紛法制及會員困境與悲歌--請全聯會加油、再加油,推動醫療刑責合理

文章 張孟源 »

汪威達 寫:感謝張醫師
也要感謝眾多在這議題努力的前輩醫師
當然李明濱教授的努力也是有目共睹
其實還有很多友好的朋友也在這議題上給予幫助

感謝您們
(GOODJOB) (GOODJOB) (GOODJOB)
大家繼續加油吧
謝謝汪威達醫師對醫療糾紛法制及會員困境制度面的關心。平安。


德國刑案佔法院醫療過失總案件僅1.42%。

德國1989年至2003年間所有涉及醫療事故刑事訴訟的回顧性研究。案件總數為
210件。這些指控主要涉及的罪行為過失傷害或過失致命。87%的案件獲得無罪判決,
7.6%的案件被法院定罪。從而,因醫療事故被起訴的醫師大多是無罪的(11)。
也就是說,14年間僅16位醫師被判「有罪」,「有罪醫師數目」不到臺灣的百分之三十。
,刑案佔法院醫療過失總案件僅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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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過失

德國實務界可能於實務判決發揮重大過失的精神(13)。「重大過失」(輕率)做為一個刑法概念來說,在德國在十幾年來,一直是一個影子般的存在。其於德國核心刑法的使用,從1960年代開始增多。特別
是,被當作結果加重罪之特徵使用。近期發展的高潮,乃是自1998年4月1日,重大過失的概念,在因
而致死之結果加重罪中廣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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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常花
註冊會員
註冊會員
文章: 974
註冊時間: 週二 4月 22, 2014 3:55 pm

Re: 上位者應解決醫療糾紛法制及會員困境與悲歌--請全聯會加油、再加油,推動醫療刑責合理

文章 大常花 »

汪威達 寫:感謝張醫師
也要感謝眾多在這議題努力的前輩醫師
當然李明濱教授的努力也是有目共睹
其實還有很多友好的朋友也在這議題上給予幫助

感謝您們
(GOODJOB) (GOODJOB) (GOODJOB)
大家繼續加油吧

(GOODJOB) (GOODJOB)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10178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來自: 台北市

Re: 上位者應解決醫療糾紛法制及會員困境與悲歌--請全聯會加油、再加油,推動醫療刑責合理

文章 施肇榮 »

1. 「醫療法第82條之1」與「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修法,是馬拉松式的接力,橫跨兩任理事長
2. 條文、法案在過程中,不斷的與各界溝通、修正
3. 「醫療法第82條之1」與「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在立法院審理時,是被掛勾在一起的,亦即,只要「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立法通過,「醫療法第82條之1」也將會一起通過
4. 目前「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已經立法院二讀通過,目前問題是卡在:基金收取比例。醫界目前堅持於第33條第5條增列醫療機構繳納之醫療風險分擔金以不超過補償基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為上限之規定,以達公平、合理之原則。(也就是說,醫界在沒有過失的情況下,為了避免醫療紛爭,到底要付多少的「息事寧人金」,才算是合理)

醫療刑責,從一開始的<去刑化>,一直演變到後來<明確化>、<合理化>
過程中,確實是經過許多前輩,先進的努力
或許,由於時間太長,張孟源前副祕書長的記憶已模糊,所提供的資料有些許出入,
特此,整理相關資料,供各位大大參考:

療法第82條之1,最終確定的條文內容應是: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致病人死傷者,以故意或嚴重違反必要之專業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之行為為限,負刑事上之責任。但屬於醫療上可容許之風險,不罰。
前項注意義務之違反,應以各該醫療領域依當時當地之醫療水準及醫療設施為斷。」


100.2.20 全聯會 蔣世中醫師 副秘書長辭職,張孟源醫師代理副秘書長
100.6.19 全聯會 張孟源醫師正式接任副秘書長
102.5.26 全聯會 第9屆任期結束
102.6 ~ 全聯會 第10屆 由蔣世中 接任副秘書長

附檔: 李明濱前理事長於<台灣醫界>的修法進度報告
附加檔案
102560101 (1).pdf
(1.21 MiB) 已下載 599 次
102560301.pdf
(1.06 MiB) 已下載 606 次
102560401.pdf
(1.19 MiB) 已下載 610 次
102560501.pdf
(1.2 MiB) 已下載 59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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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10178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來自: 台北市

Re: 上位者應解決醫療糾紛法制及會員困境與悲歌--請全聯會加油、再加油,推動醫療刑責合理

文章 施肇榮 »

全聯會的記錄:

(1)96年11月以後醫療爭議刑責合理化化本會處理大事紀

(2)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立法進展

其中記載相關的修法過程
包括前、後任全聯會理事長、全聯會理監事
全國各縣市理事長以及幕後出力的醫師等
共同的貢獻與努力

提供給各位大大的參考
附加檔案
96年11月以後醫療爭議刑責合理化化本會處理大事紀.doc
(113.5 KiB) 已下載 549 次
醫糾法大事紀.doc
(74 KiB) 已下載 549 次
最後由 施肇榮 於 週四 12月 25, 2014 6:04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張孟源
公會及協會
文章: 347
註冊時間: 週日 8月 03, 2014 6:50 am

Re: 上位者應解決醫療糾紛法制及會員困境與悲歌--請全聯會加油、再加油,推動醫療刑責合理

文章 張孟源 »

關於修法相關的努力,
是前任全聯會李明濱理事長及現任蘇清泉理事長。
暨全聯會全體理監事及全國22縣市理事長共同的貢獻與努力


弟謹身為幕僚,更不是全聯會的理監事。
以上的努力,是醫界前輩、師長、先進的共同努力。謝謝。
在此感謝大家。謹此,敬祈所有師長 闔家平安、聖誕快樂。
大常花
註冊會員
註冊會員
文章: 974
註冊時間: 週二 4月 22, 2014 3:55 pm

Re: 上位者應解決醫療糾紛法制及會員困境與悲歌--請全聯會加油、再加油,推動醫療刑責合理

文章 大常花 »

(GOODJOB) 大家都加油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10178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來自: 台北市

Re: 上位者應解決醫療糾紛法制及會員困境與悲歌--請全聯會加油、再加油,推動醫療刑責合理

文章 施肇榮 »

張孟源 寫:
汪威達 寫:~~~
~~


德國刑案佔法院醫療過失總案件僅1.42%。

德國1989年至2003年間所有涉及醫療事故刑事訴訟的回顧性研究。案件總數為
210件。這些指控主要涉及的罪行為過失傷害或過失致命。87%的案件獲得無罪判決,
7.6%的案件被法院定罪。從而,因醫療事故被起訴的醫師大多是無罪的(11)。
也就是說,14年間僅16位醫師被判「有罪」,「有罪醫師數目」不到臺灣的百分之三十。
,刑案佔法院醫療過失總案件僅1.42%。
這個附加檔案 103.12.21..jpg 已經無效
重大過失
德國實務界可能於實務判決發揮重大過失的精神(13)。「重大過失」(輕率)做為一個刑法概念來說,在德國在十幾年來,一直是一個影子般的存在。其於德國核心刑法的使用,從1960年代開始增多。特別
是,被當作結果加重罪之特徵使用。近期發展的高潮,乃是自1998年4月1日,重大過失的概念,在因
而致死之結果加重罪中廣泛使用。
這個附加檔案 103.12.21.2.jpg 已經無效
醫療法修法,捨<<重大過失>>的理由,如下:

(1)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法建議 -- 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鄭逸哲

就「醫療行為」,的確不宜別立「重大過失」規定

  顧名思義,「醫療刑法」還是「刑法」的一部分!因此,即使於「醫療領域」所發生之犯罪,其基本結構──犯罪乃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的行為──自不能自外於「刑法」,亦即其判斷應依「刑法」的「通性」。

  刑法第十二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因而於「醫療領域」所發生之犯罪,自然不是故意行為,就是過失行為。

  至於醫界希冀將「醫療刑事責任」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恐怕法理上欠缺強有力的支撐!在「平等原則」下,如何僅使醫事人員受到優待?何以刑法獨厚醫事人員?若果如醫界所望,立法將「醫療刑事責任」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這樣的條文,亦有違憲之嫌!

  至於醫界不斷強調醫療行為是為了「救人目的」,但「救人目的」並非「故意」,亦非「過失」,而是行為的「意圖」或「動機」,以之作為將「醫療刑事責任」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基礎,也牛頭不對馬嘴!

  更實際講,即使立法院通過這樣的條文,是否能達成醫界期待的結果,本文並不樂觀!因為「過失」本身即已屬難以捉摸的「主觀構成要件」,而「重大」更屬「不明確法律概念」:你認為「不重大」,若院檢認為「重大」,還是難免於訴累──其實,對醫事人員最折磨的,並不是「入監服刑」,淪落此者,屈指可數;而是漫長不確定的訴訟程序進行。醫界真要致力追求的條文,應該是實質使檢察官或自訴人難以輕率啟動刑事程序的條文,而不是這種「平安符」式的自慰式條文。

http://www.dryahoo.org.tw/%E6%AC%A1%E7% ... %AD%B0.htm



(2)月旦法學雜誌 (No.213) 2013.2
醫療糾紛及醫療刑責 -- 劉宗德,政大法律系教授

[ P91,節錄 ]

….但是德國刑法上,對於醫療過失責任,仍然採取<普通過失>責任,而<非重大過失>責任,…..

....採取<重大過失>責任,固然是可以避免濫訴的途徑,也是一個可以解除醫師心理負擔的方法。然而本人必須誠實的說,醫療行為採取<重大過失>責任,可能只有心理安慰的成分,即使立法通過,也不能樂觀的認為未來不會有病人以刑事訴訟告醫師的狀況。…….

什麼是<普通過失>,甚麼是<重大過失>,反正還是都交由檢察官來判斷,由檢察官或法官來主持公道。如此一來,醫師族群所擔憂的<訟累>。一樣無法免除。

https://books.google.com.tw/books?id=0I ... B1&f=false
附加檔案
9205.jpg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汪威達
R4
R4
文章: 430
註冊時間: 週日 1月 21, 2007 9:15 pm

Re: 上位者應解決醫療糾紛法制及會員困境與悲歌--請全聯會加油、再加油,推動醫療刑責合理

文章 汪威達 »

大常花 寫:(GOODJOB) 大家都加油
(cheer) (cheer) (ch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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